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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紀下第廿二章

 

C 約西亞王朝及改革(二十二1∼二十三30

  參:歷代志下三十四∼三十五章。作者用了許多篇幅來描述猶大在被擄以前的最後一位敬虔的王。雖然他並未提及當時的耶利米先知之名,但先知耶利米(耶二十二1516)及同時期的先知西番雅(一1)卻有提及約西亞。

  此段歷史記載乃根據通常的形式:前言(二十二12)、有關的歷史大事,特別是聖殿重修(37節)及律法書810節)的發現與王的回應。其次,求問於女先知戶勒大時所得的答案(1420節)為兩個預言,一個與耶路撒冷的命運有關(1517節),另一個是約西亞王蒙恩,不致親眼見到聖城的淪陷(1820節)。公開宣讀律法書乃標誌著重新與神立約(二十三13)以及按其教導引發的一連串改革(425節)。作者由頭到尾強調預言及其應驗(2627節)。最後是本王朝的結束公式(2830節)。

  歷代志作者(代下三十四∼三十五章)顯然將事情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i)約西亞第十二年時潔淨猶大、耶路撒冷及拿弗他利的異教之風,以及(ii)約西亞第十八年發現律法書後一連串的改革。這可能是歷代志作者根據他自己的重點而選擇的表達方式427。採取此立場的解經家認為頭一階段與亞述王亞述巴尼帕約死於主前六二七年有關,他的死導致猶大趁著亞述及巴比倫陷入王位繼承之混亂局面中時尋求獨立。另外有解經家認為在猶大的反亞述團體越來越有影響力,企圖脫離亞述的控制,他們對此段敘事之解釋分為兩部分:(i)發現律法書後的第一次改革(二十三420),以及(ii)未提及律法書的改革(二十三420)。第二種立場較不可能,因為整段敘事與申命記以及猶大歷史中的改革整體的用語及神學都是一致的。大部分的解經家均認為是律法書卷的發現引發改革。

  我們可能無法確知這裡所提的律法書(參:導論Ⅱ B 「施行審判的神」{\LinkToBook:TopicID=110,Name= B 施行審判的神})為何。有解經家曾提出那是在約西亞任內所寫成的,但這種立場無法解釋祭司的變動及其他「過時」的記載,使之淪為後人所寫的「敬虔的詐欺」。同樣的,有些解經家視此為完整的摩西五經,但不得不承認一日公開宣讀兩次且能夠被聽者完全了解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若這裡所謂的律法書是申命記,則被重新發現的應當只有法例本文及咒詛(亦即不包括一∼十一章的前言及三十一∼三十四章的結語)之部分。但是因為其歷史背景對其解釋不可或缺,因此被發現的可能是整卷的申命記。主張發現的律法書便是申命記,主要的原因在於約西亞的改革乃以申命記為根據(例二十三9;參:申十八68;以及預言被擄之經文的影響;還有申十七14對全國的激勵等等)。

  越來越多解經家相信,申命記乃是一群祭司在撒瑪利亞淪陷前逃出北國後的作品,此說的前提是申命記原本所指的是示劍聖所,因此必須修訂以配合只有耶路撒冷一處中央敬拜地之事實。他們認為這卷書是由這群改革團體置於聖殿之內,所謂發現律法書的故事是後人的解釋,或謂此卷書乃於希西家的時代寫成,目的是為了要支持他的改革;這些立場均是無根據的假設。

  許多解經家認為申命記有許多摩西時代的原始因素(Undeuteronomium)。本註釋書的立場是認為歷史及律法之約於編輯不久之後便已寫成,其時期不會晚於士師記或王國早期。神與祂的子民之約的關係乃是一直沒有間斷過的傳統(見導論Ⅱ 「主題與神學」{\LinkToBook:TopicID=108,Name= Ⅱ 主題及神學})。申命記可能遺失過一個世代,在瑪拿西的、亞們及約西亞早期的時代不曾被誦讀。

 

427 H. G. M. Williamson, 12 ChroniclesLondon: Marshall Morgan & Scott, 1982),397頁起。

i. 王朝總評(二十二13a

  1. 約西亞(「耶和華已賜給」,參:約阿施之名,十二1)之治乃界於主前六四○/三九至六○九年,死於尼哥二世於主前六○九年為支持亞述王而揮軍直抵 Harran 之時(《巴比倫年鑑》)428耶底大意為「蒙愛的」。波斯加位於拉吉及伊磯倫之間(書十五39)。

  23a. 他行……正的事(見:王上十五11{\LinkToBook:TopicID=228,Name=a. 王朝總評(十五915};參:申十七19),一如他祖大衛所行的,因此得到如希西家一樣無保留的好評(十八3)。十八年(主前622/1年):他於十六歲開始事奉神,於二十歲時潔淨全國(代下三十四3)。修葺聖殿的工作(按風俗而言這是所有古代近君王的責任)可能是在亞述王亞述巴尼帕去世(約主前627年)及隨後西古提人入侵時才開始。

 

428 Nabopolassar第十七年,D. J. Wiseman, Chronicles of Chaldaean Kings626\cs15556 B. C. in the British MuseumLondon: British Museum,1956, p. 63; A. K. Grayson, Assyrian and Babylonian ChroniclesLocust Valley, New York: J. J. Augustin, 1975),95頁,61行。

ii. 修葺聖殿,發現律法書(二十二3b20

{\Section:TopicID=348}a. 修葺聖殿(二十二3b7

  參:歷代志下三十四813節。此乃按照約阿施的方法,包括公開的奉獻(十二46)。

  3b. 沙番是國家書記MT so{p{e{r),而非如 REB 所記的為「副將軍」。此名十分通俗(參:撒下八17;王下二十五22;耶三十六11),因此記載其父名以資辨認。有關他的職位,請見:列王紀上四3{\LinkToBook:TopicID=166,Name=a. 所羅門的臣僕(四16}。與他同奉差遣的另有其人(代下三十四8)。

  4. 希勒家(「耶和華是我的份」)被稱為是耶路撒冷的大祭司(參十二10),在當時可能是已經確立的頭銜,他乃是擁有此頭銜的最後一人,他的繼任者於猶大被擄前被巴比倫人處死(王下二十五1821)。他的責任是「數算」(RSV)或準備好(希伯來文:t[mm,意為「湊足」、「完成」)銀錢。我們不需要如同 NEB 一樣將之修訂為「融化」(見十二10)。有關督工名單,請見:歷代志下三十四1213

  57. 這些經文很有可能源自聖殿記錄,請見:十二章915節。

{\Section:TopicID=349}b. 發現律法書(二十二810

  這裡的記載似乎十分自然,律法書的辨認似乎順理成章,很可能在將銀子自箱中「倒出」時被發現(代下三十四14)。請注意最先是由沙番個人閱讀(8節),接著讀給王聽(10節;MT "in it" NIV "from it" 暗示選讀),接著便是公開在眾民面前讀出(二十三2)。有關律法書(二十三2)見上。當向王報告時,它被指為是一卷書(或卷軸,se{p{e{r),可能王對其性質為何尚無頭緒,但第11節可能推翻這樣的解釋。

{\Section:TopicID=350}c. 求問神(二十二1114

  王聽到神的話語之後的反應是憂傷痛悔(為了他全國的罪而傷痛),因此他便撕裂衣服(朝服,參十八37)。後來約雅敬的反應則完全不同(耶三十六24)。很有可能他所聽到的是申命記中有關不守約會遭遇到的咒詛、最終導致被擄的部分(二十八1526,二十九2528)。第11節開始記載王的反應(1113節)。與此相反的理論是有解經家認為第11節為311節段落之結束,此段落的架構是「差遣……吩咐,……」輪流出現(Lohfink)。

  12. 這是一個官方代表團,代表王及猶大人民(王及民都必須一致行動)求問神。他們並非靠占卜求問,乃是藉著神的代言人來求問。西希甘乃沙番之子,是幫助耶利米(耶二十八24)的一位祭司,其子基大利後來作了猶大的省長(王下二十五22;耶三十九14)。亞革波(「老鼠」)乃以利拿單之父(耶二十六22,三十六12)。亞撒雅乃「王室官員」('eb[ed[ hammelek[),乃猶大行政用印璽中常見用詞。這種譯法較之譯為王的侍從(現中)、「僕人」(AVNRSV)或「大臣」(Gray)為佳(和合作「臣僕」)。

  13. 人必須視神的話為相關的、應當加以應用的(NIV RSV 關於我們(呂譯)帶有「針對」(`al)或「加諸我們」的意思,因此 NEB 作「放在我們身上」)。

{\Section:TopicID=351}d. 戶勒大之預言(二十二1420

  戶勒大是代表團去求問的對象,有關她的身分不詳也不重要,因為顯然她有權柄代表神說話並解釋書卷。有些解經家認為耶利米此時並不在耶路撒冷,或許尚未得到完全的公認(因為他家庭關係的緣故,這說法較不可能成立);又說西番雅可能不為人所知,或謂女先知較有憐憫心!(參:底波拉,士四15),既然身為聖殿官員之妻,說出來的預言可能較為有利。沙龍掌管(聖殿?)禮服者(參:王下十22),可能是耶利米之叔父(三十二6)。耶路撒冷的第二區或作「Mishneh 區」乃「第二」個新區(番一10,參:尼三912),築於原耶路撒冷之西北面(並非 AV 所譯之「區」,此乃希伯來文:mis%neh 後來的第二層意義。

  15. 那差遣你們來見我的人,亦即那位吩咐你們來找我的人,並非指王只不過是人。真先知的話語永遠是帶有權柄的,耶和華……如此說。她的回答分成兩部分,先是關於王的,後是關於民的。

  1617. 有關耶路撒冷的信息乃是以書卷上所記的話為基礎。這裡的用語是典型的申命記式及耶利米式的。這地是指耶路撒冷。那書上的一切話或作「那書卷上所有的話」(RSV),亦即咒詛(代下三十四24),乃指利未記二十六1446及申命記二十八章。許多評論者認為這些經文是後來重寫的,但是就當時人的記憶所及(亦即撒瑪利亞之淪亡)而言,這不一定表示此段經文一定是於主前五八七年耶路撒冷城陷之後才寫成的。

  1819. 給王的回覆中提及他求問時的情況(參11節)。向神忠心最終必有好報。

  20. 平平安安的歸到墳墓與後來約西亞死於戰場及安葬(參二十三2930)並無牴觸。有時早死可能是神的祝福,避免我們必須忍受更多令人心痛的災難。我必使你……到你列祖那裡,參:列王紀上一21。這裡特別指出這是神的作為。──《丁道爾聖經註釋》